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以下简称《413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4134号文件》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和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我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了本市最高零售限价(详见附件)。
二、附件中的未列剂型或规格,生产及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委提出药品价格建议。在我委公布价格前,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核价销售。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