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精神,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顺利实施,现就调整和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项目、血制品、氧气和床位费个人自付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项目、血制品、氧气和床位费个人自付比例
(一)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等级 |
药品单价及自付比例 |
100元以内 |
101-300元 |
301元及以上 |
三 |
20% |
30% |
40% |
二 |
15% |
25% |
35% |
一 |
10% |
20% |
30% |
(二)血制品和氧气个人先自付6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报付。
(三)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床位费分别按25元、25元、20元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报付,个人承担部分可纳入大病保险报付基数;超出标准部分由参保个人承担,不纳入大病保险报付基数。
二、执行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项目、血制品、氧气和床位费个人自付比例调整工作于2016年10月1日起启动实施,各地区要做好调整、衔接工作,过渡期为三个月。
三、工作要求
调整和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项目、血制品、氧气和床位费个人自付比例,是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必然要求和基础工作。各市(州)人社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不得增减项目或调整、变更自付比例。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