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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省关于调整和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28        信息来源:查看

2016年青海省关于调整和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9/28   来源: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6〕81号)精神,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顺利实施,现就调整和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项目、血制品、氧气和床位费个人自付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项目、血制品、氧气和床位费个人自付比例

(一)药品目录乙类项目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等级

药品单价及自付比例

100元以内

101-300元

301元及以上

20%

30%

40%

15%

25%

35%

10%

20%

30%







(二)血制品和氧气个人先自付6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报付。

(三)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床位费分别按25元、25元、20元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报付,个人承担部分可纳入大病保险报付基数;超出标准部分由参保个人承担,不纳入大病保险报付基数。  

二、执行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项目、血制品、氧气和床位费个人自付比例调整工作于2016年10月1日起启动实施,各地区要做好调整、衔接工作,过渡期为三个月。

三、工作要求

调整和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项目、血制品、氧气和床位费个人自付比例,是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必然要求和基础工作。各市(州)人社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不得增减项目或调整、变更自付比例。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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