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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2-03        信息来源:查看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部属驻榕各单位,省本级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2015年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省本级城镇职工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维持2015年水平不变。

  二、2016年1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购药每15日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00元;允许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买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消毒用品(卫消字)。

  三、省本级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超过5000元的,可以自愿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其中商业补充保险产品须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并经相关政府部门评审和备案。投保人要求退保的,所用个人账户资金退回个人账户。具体办法和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四、2016年1月1日起,省内异地安置的省本级参保人员,其社保卡同时开通安置地和参保地即时刷卡结算功能,并在安置地的所有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均可刷卡结算。

  五、2016年1月1日起,将医保医用耗材超医保支付限额的费用纳入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补助范围,且不受病种限制,年度内医用耗材超医保支付限额部分,省本级参保公务员个人先行负担2000元,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其中的50%,单项耗材实际补助不超过20000元。

  六、停止筹集省本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预交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启动基金,从本文下发次月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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