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物价局(发改委、局):
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贵州省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二、若市场实际购销价格与公布的价格差别较大的,请及时反馈,我局将进行调查,及时调整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1年9月7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表:贵州省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