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精神,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将尚未纳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的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执行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谈判价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医疗费用的全程跟踪和监控,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本通知暂定执行期限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确定的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周期保持一致,自2017年1月1日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2日
抄送:各市、县(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银川方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
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品种
序号 |
分 类 |
通用名称 |
剂型 |
规格 |
计价单位 |
限定支付范围 |
厂家 |
1 |
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 |
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 |
片剂 |
300毫克/30片 |
瓶 |
限活动性肝炎 |
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2 |
抗肿瘤药 |
盐酸埃克替尼 |
片剂 |
125毫克/21片 |
盒 |
限三级综合、肿瘤专科医院用药 |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