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消化类等药品补充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甘肃矿区、甘肃厂区、东风场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精神,我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核定了部分消化类等药品补充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现予公布(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本通知所列药品,其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价格。
二、本通知附表和《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2〕491号)附表中均未列入的其他剂型规格药品(已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的剂型除外),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可尽快向我委申报核价资料,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我省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核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违反药品差比价规则,按原定价格在我省市场销售。
三、各市、州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药品价格政策,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价格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附件:消化类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