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内容:药品价格审批
办理机构:商品价格处
办理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13号,省政府统办3号楼1014室、1015室
联系电话:(0931)88836338416219
(一)主要依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4号)。
(二)申报审批办法
1、列入国家定价目录的药品,由生产经营企业向省物价局提出定价申请,省物价局审核后转报国家发改委;列入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由生产经营企业向省物价局提出定价申请。
2、未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专利药品及一二类新药,有试生产期的,转正式生产时通过省物价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定价格;没有试生产期的,在取得国家正式生产批准或首次进口注册许可满一年时,由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省物价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定价格。
国家发改委审批价格前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的试销价格,在其产品上市销售前报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备案。
3、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由生产企业向产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或报备案。
4、进口药品由国内代理商或经销商向所在地或口岸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申请或报备案。
5、企业生产经营的政府定价药品,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单独定价。药品单独定价申请报告及论证办法按照甘价工[2001]182号文执行。
6、对同一种药品,省物价局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价格。在此期间,省物价局可根据药品实际购销价格等情况及时调整价格。生产经营企业也可根据市场供求和生产成本变化,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三)申报时提供材料要求
申请调定价的报告应说明要求调定价药品的基本情况、定价成本、要求核定价格的具体意见及理由,并附调定价品种的生产、经营、财务等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甘价工[2001]49号文。
(四)办理程序
按省物价局调定价基本程序办理。
(五)药品价格政策查询
《甘肃医药价格》、甘肃价格网:http://www.gswj.gov.cn
查询电话:(0931)8883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