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物价委(局、处),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布第二批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8]67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公布第二批中央管理药品审定价格表中未列的其它规格药品价格,各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提价,应尽快上报省物价局,由我局按与表中所列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审定后公布执行。
二、表中未列的其它剂型药品价格,各生产企业也应尽快上报省物价局,由我局审核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执行。
此次公布的价格自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