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现将我区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2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其中,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我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通知附件1、2中公布的价格。
二、对在我区市场上销售的本通知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和附件2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局(收费管理处)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另文制定公布其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限价。在我局核定价格前,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核价销售。2013年3月1日以后,我局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不得按原价格在我区销售。
三、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现行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其中标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附件1、2中规定价格的,仍按原价格执行。
四、取消部分药品的单独定价价格或资格,详见《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附件3)。
五、上述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3、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3年1月21日
附件下载: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
附件下载:解热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改正)
附件下载: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