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144号)精神,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规范。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七)》,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院制剂报销范围变更内容(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