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补充(第二批)通知
各市(地)、县物价局、卫生局,省垦区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2770号)和国家发改委八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中的部分内容做第二次补充、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关于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补充(第二批)》实施工作的指导,并请随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与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沟通。
凡以往文件与此文件内容相抵触的,一律以此文件为准。
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第二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