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省卫生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对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的药品价格,可暂按原规定的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二、对本通知附表中尚未公布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各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需在2009年11月5日以前上报省物价局审核制定,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零售指导价格。
三、2009年度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竞价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如高于国家发改委此次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按国家新公布的价格执行;低于此次公布价格的,暂按现行价格执行,待我省集中网上招标采购后另行公布。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
附表:一、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