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市场价格调查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进入黑龙江省医保目录等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下浮30%执行。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暂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附表中未列的规格由各医疗机构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的原则,按计算后的价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报我局重新核定价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三、附表中公布的注射剂粉针价格,为普通粉针价格,冻干和溶媒结晶粉针注射剂,可以普通粉针价格为基础加价2元执行(中成药注射剂不执行此规定);口服固体制剂价格均按盒装包材制定,其它包材如瓶、袋、听等均按盒装包材价格执行。
四、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所有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以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五、此次制定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高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