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第434号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计划免疫药品(即第一类疫苗,附表所列疫苗均属此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接种单位接种计划免疫药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前我局有关规定凡与此精神不一致的,予以废止。
二、非计划免疫药品(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接种单位接种非计划免疫药品,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5元(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和一次性注射器等消耗材料)。不得再收取药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鄂价费字[1996]256号文件中有关"预防接种劳务费"的规定废止。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苗接种价格监督检查,对接种单位接种计划免疫药品的各种收费行为,以及接种非计划免疫药品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受种人合法利益。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调整卡介苗等部分计划免疫药品的含税出厂价格,现将调整后的价格表印发你们,请自2005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表:4种计划免疫药品含税出广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