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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06-09        信息来源:查看

2005年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6/9   来源: 湖北省物价局

 各市、州、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2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第434号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计划免疫药品(即第一类疫苗,附表所列疫苗均属此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接种单位接种计划免疫药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前我局有关规定凡与此精神不一致的,予以废止。

 

二、非计划免疫药品(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接种单位接种非计划免疫药品,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5元(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和一次性注射器等消耗材料)。不得再收取药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鄂价费字[1996]256号文件中有关"预防接种劳务费"的规定废止。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疫苗接种价格监督检查,对接种单位接种计划免疫药品的各种收费行为,以及接种非计划免疫药品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受种人合法利益。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调整卡介苗等部分计划免疫药品的含税出厂价格,现将调整后的价格表印发你们,请自2005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表:4种计划免疫药品含税出广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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