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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物价局(发改委)、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及相关规定,在对成本审核的基础上,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现制定公布头孢呋辛酯等部分药品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见附表)。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附表所列药品价格标准时,则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10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头孢呋辛酯等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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