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强调和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点城市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国家新增的儿童用药品种,不得调整或另行增补。试点城市可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合理确定乙类药品的支付比例。
二、国家新增的儿童用药品种全部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
三、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同时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作为药品名称一部分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四、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药品目录》凡例中标注的口服液体剂型中含干糖浆剂及干混悬剂。
五、关于儿童用药的调整问题,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运行一段时间后,视参保儿童的临床诊疗用药需要再定。
附: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