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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放开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发布时间: 2016-10-28        信息来源:查看

近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公布辽宁省公立医院第一批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自2016920日起,对10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为鼓励医疗技术进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10号)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分类原则,对我省公立医院现行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全面筛选梳理,确定了第一批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清单。放开价格的项目均属于已在非公立医院普遍开展,公立医院不占垄断地位,基本形成比较充分的市场竞争,且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口腔正畸39项、口腔种植22项、医疗美容29项和特色中医治疗10项,共计100项。公立医院可根据医疗成本、市场供求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的具体价格。

为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价格监管。一是强化价格公示。对放开价格的项目,各公立医院要按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价格自主确定后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二是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各级价格、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对串通涨价、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严肃查处。三是加强价格监测。价格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放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异动及时提醒、告诫。四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要密切关注价格放开后的社会反应和医院开展效果,适时进行评估。对于经评估应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重新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并制定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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