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药品价格政策,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规定,我委制定了琥乙红霉素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和药品生产经销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
二、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限价。
三、撤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橘红痰咳煎膏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4〕80号)附表中,序号205规格“4g×15袋”的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上述规定自2014年4月1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琥乙红霉素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表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