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发改委通知中未列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我局按照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此次一并公布(见附件)。本通知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持相关资料到我局重新核定最高零售价格,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网站(www.hpin.gov.cn)予以公布。
二、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对国家管价药品中尚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我局经调查后将另行发文制定临时价格。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五、各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发现违价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减轻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负担。
六、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2.黑龙江省统一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