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险基金是如何筹集与管理的?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参保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在职职工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参保单位按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费)的7%缴纳。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按规定:每人每年缴纳72元的大病医疗救助费。其中参保单位缴纳36元,参保人员(含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缴纳36元。
基金的征收由地税部门负责,基金征收后由财政部门设立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医保中心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基金的审核及结算。
二、医保基金是如何划分的?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30%左右记入个人帐户外,全部作为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费用和门慢、门特费用的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为”符合规定的费用”)
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为:
不同的职业
状态及年龄段
|
在职职工
|
退休职工
|
≤35周岁
|
36-45周岁
|
≥45周岁
|
<70周岁
|
≥70周岁
|
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
3%
|
3.3%
|
4.2%
|
6%
|
7%
|
以月收入2888元为例
|
计算得数
|
86.64
|
95.3
|
121.29
|
173.28
|
202.16
|
实划金额
|
87
|
96
|
122
|
174
|
203
|
(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三、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简称”三个目录”。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用药、诊疗和服务设施费用均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甲类);另一类是个人首先自负一定比例后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乙类);第三类是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而由个人全部自负的费用(丙类)。
“两个定点”指的是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医保经办机构验收确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一个结算办法”是指医保中心与定点单位就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的办法。
四、参保后如何到定点药店购药?
参保人员持本人的有效医保证、历、卡,可以到徐州市任何一家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属于医保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可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处方药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刷卡购买。
不论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有无资金,购药时应全部、逐一刷卡结算(门诊、住院、门慢、门特公务员补助同)。
五、参保后如何在门诊就医?
参保人员持本人的有效医保证、历、卡,可以到徐州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门急诊留院观察费用),应先用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门急诊抢救以及门急诊留院观察转入住院的病人,其门急诊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按住院规定结算。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病人除享受住院待遇外,且不支付起付标准费用。
六、参保后如何住院?
(一)参保人员持本人的有效医保证、历、卡及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证》留在住院处,
《基本医疗保险病历》留在病房,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填写有关记录后交还给参保人员。
(二)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需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用于支付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三)办理住院手续后医保卡为住院停卡状态在门诊不能使用。
(四)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的参保人员住院时,仍需持本人的医保证、历、卡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向参保人员:全额收取医疗费用,待单位补齐欠费后,按参保人员待遇重新结算。
(五)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服务时,必须先向,病家说明;并由病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抢救病例,先抢救后补办手续)。七、参保后住院费用是如何结算的?
医保基金支付符合医保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实行起付标准、个人分段自付部分医疗费和最高支付限额的管理办法。
(一)个人自付部分的构成:
1.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
2.起付标准费用:
职别及年龄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年度累计
|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在职
|
800
|
400
|
200
|
1200
|
退休(<70岁)
|
520
|
260
|
130
|
780
|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含70岁)退休人员
|
400
|
200
|
100
|
600
|
3.按比例个人先行自付(乙类负担10%)的费用;
4.按比例分段支付的费用:指超出起付标准后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分不同的费用段按不同的比例报销。
医疗费用段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下
|
8%
|
10%
|
16%
|
5000至15000元
|
6%
|
8%
|
10%
|
15000元以上
|
4%
|
6%
|
8%
|
(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含70岁)退休人员按上表规定的50%执行,其他退休人员按上表规定的65%执行)
5.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内按比例自付的费用:参保缴费当年,大病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每增加一年缴费,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两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0%
6、超过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以上的费用。
(二)除此以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再收取其他医疗费用,病家只需结清自付部分即可出院。
八、我市现行的门诊慢性病补助办法有哪些规定?
(一)部分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一类门诊慢性病:1.慢性活动性肝炎;2.肝硬化失代偿;3.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4.肾病综合征;5.再生障碍性贫血;6.系统性红斑狼疮;7.肝豆状核变性;
二类门诊慢性病:8.结核病(活动期);9.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10.慢性心功能不全;11.病态窦房结综合征;12.冠心病(心肌梗塞);13.高血压病(Ⅲ期);1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5.多发性大动脉炎;16.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17.支气管哮喘;18.支气管扩张症,19.消化性溃疡;20.溃疡性结肠炎;21.慢性肾小球肾炎;22.类风湿关节炎;23.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24.系统性硬皮病;25.帕金森病;26.重症肌无力;27.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中度)、强迫症、偏执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
三类门诊慢性病:糖尿病;冠心病(心绞痛);高血压病(Ⅱ期);
28.甲状腺功能亢进症;29.白塞病;30.骨关节炎;31.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32,癫痫;33.前列腺增生;34.强直性脊柱炎。
癌症病人非放化疗、介入治疗费用,按一类门诊慢性病待遇。
(二)如何申报门诊慢性病待遇?
1.单位参保人员,由单位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审批表》和《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花名册》,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报送市医保中心申请鉴定。破产、个人续保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医保中心一楼咨询台领取《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和慢性病审批表》申报并加盖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公章单位和个人亦可通过电子邮箱下载门诊慢性病鉴定程序和表格。下载地址:ylglk20062@Sina.COm,密码123456
2.市医保中心会同市卫生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审查,参保人员携带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辅助检查结果、出院记录及相关病史资料参加鉴定。通过鉴定者,自批准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待遇。
异地就医人员的上述资料,由参保单位(无参保单位的由社区或个人)报送市医保中心由专家进行鉴定。.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由医保中心反馈参保单位,也可以通过16886999查询。
(三)通过门诊慢性病鉴定的人员可以享受到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慢性病患者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一年内个人累计支付,在职参保人员1000元、退休参保人员65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的参保人员500元后,超出部分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和补助比例见下表:
门诊慢性病分类
|
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
|
补助比例
|
在职职工
|
退休人员
|
建国前工作的老工人及70岁以上退休人员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一类
|
2500
|
75
|
70
|
65
|
80
|
75
|
70
|
85
|
80
|
75
|
二类
|
2000
|
三类
|
1500
|
1.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在享受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按同时患另一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60%进行再补助。
2.在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补助比例同一级医院。
3.对于上述规定病种范围外、一个统筹年度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累计支付超过3400元以上,超出部分参照三类门诊慢性病的医疗保险待遇予以补助。
4.门诊慢性病患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当年补助金额,由市医保中心审核确定,并于次年3月份直接划入其个人帐户。
九、我市门诊特定项目补助有哪些规定?
(一)门诊特定项目范围是什么?门诊特定项目目前有三种:癌症患者的放化疗、介入治疗;尿毒症患者透析;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的辅助检查和对症治疗。
(二)如何申报门诊特定项目补助待遇?
1.申报程序:申报人员携带一寸彩色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单位(医保专管员)领取并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和慢性病审批表》(一病一表),由单位医保专管员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和慢性病花名册》并报送到市医保中心医管科
2.申报时间:
(1)癌症患者的门诊放疗、化疗、介入治疗按月申报,由单位专管员每月1日至5日将申报人员的个人审批表报送医保中心医管科;
(2)尿毒症患者透析、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随时申报,由单位医保专管员将申报人员的个人审批表报送医保中心医管科。
3。鉴定时间:单位医保专管员负责通知申报人员鉴定时间及鉴定地点。
(1)癌症患者的病情鉴定时间为当月20日前;
(2)尿毒症患者透析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的病情鉴定时间为申报后一周内。
4.申报人员参加鉴定应准备的病史资料要求:
(1)癌症患者应备齐以往及目前住院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报告、手术记录、病理切片报告、出院记录、近期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病案室病历复印专用章;
(2)尿毒症患者透析、器官移植患者抗排异治疗应准备住院的各项检查、化验报告、手术记录、治疗记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资料,复印件应加盖医院病案室病历复印专用章。
5.鉴定结果:由单位专管员负责通知鉴定人员,并收集通过鉴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病历》,到医管科加盖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慢性病审批专用章。
6.破产、个人续保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医保中心一楼咨询台领取《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和慢性病审批表》,自行申报,其他程序同上。
(三)通过门诊特定项目鉴定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到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1.尿毒症、器官移植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结算。
2.癌症患者,一年内个人门诊和住院费用累计支付达1200元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的50%执行,其他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的65%执行),超出部分由统筹基金补助。在职职工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退休人员补助95%;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
癌症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月报销一次,由医保专管员将相关费用发票、处方、检查化验报告于每月l-5号报送医保中心基金结算科报销基金结算科在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以书面形成承诺报销时限。破产、个人续保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自行报销。
十、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哪些具体规定?
公务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门诊慢性病补助
1.病种范围及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相同。
2.补助比例:超出起付标准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公务员补助经费共同补助(合并补助比例见下表),统筹基金补助额达到该慢性病规定补助上限后,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由公务员补助经费直接补助:在职职工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8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退休人员补助90%。
3.合并补助限额:一类门诊慢性病为5000元,二类门诊慢性病为4000元;三类门诊慢性病为2500元。
同时患规定病种范围内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在享受单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按同时患另一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40%进行再补助。
(二)门诊特定项目补助
门诊特定项目患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规定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95%,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最高补助限额:尿毒症患者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0元,器官移植患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0元,癌症患者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
(三)其他门诊(购药)补助
其他门诊(购药)医疗费用,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是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在一年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的部分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节余情况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元,最高补助比例为50%;补助金额于次年3月底前划入个人帐户。
(四)公务员住院补助
补助内容
|
补助比例
|
起付标准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50000元之间的个人自付部分
|
80%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0000元以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0000元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
|
50%
|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
不补助
|
注:上表中所述”个人自付部分”不含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
(五)其他待遇
1.公务员在享受医疗补助后,在一年内,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仍超过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的部分,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结余情况给予再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当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如有结余,结余资金于次年3月底前划入公务员个人帐户。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工伤人员享受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待遇,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据实结算。
4.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等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据实结算。
5.国家公务员每两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篇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一)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应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无论是否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二)具有我市市区户口的非从业人员,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三)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指有我市市区户口的少年儿童、中小学生及非在校、未就业的未成年人。大学生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四)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指户籍所在地在乡镇的居民。)
(五)已享受异地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我市的人员,不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
(一)一般居民,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40元。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属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未成年独生子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父母及其未成年独生子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四)我市市区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不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中的独生子女(含计划内非独生子女)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全额报销。
(五)市区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财政补助60元,学校补助40元,个人缴纳100元。
(六)持《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徐州市特困职工证》者(仅限证件中所列家庭成员),财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其他家庭成员按一般居民标准缴费。
(七)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1—2级肢体、智力、精神和视力残疾)人员,由财政按每人每年14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个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
(八)孤儿、孤寡老人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上述各类人员的财政补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何调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医疗消费水平变化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做相应调整。
四、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居民参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参保。
(一)参保登记时间:每个工作日都可办理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机构:参保居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三)参保登记时应携带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就业登记证
4、一寸同底版彩色照片2张
其中低保户、特困职工、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家庭、孤儿和孤寡老人为特殊补助人群,这类居民参保时除携带以上证件外还需携带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徐州市特困职工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孤寡老人证明。
(四)领取填写《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居民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领取《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后,连同以上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交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五)缴费和领取居民医保证、历、卡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登记表》无误后,将参保居民信息录入居民医保管理系统。参保居民就近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缴完工本费和医疗保险费后,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领取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卡。
(六)参保居民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开始享受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七)社区定期将居民参保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参保居民如何续缴保险费?
(一)续缴保险费时间:每年11月30日前,参保家庭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次年1月1日继续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续缴保险费办法:
1.一般居民可在每年11月30日前直接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交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
2.低保户、特困职工、孤儿和孤寡老人等特殊人群每年要于9月1日一10月31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年审。验证后,才可缴纳次年参保费。
六、学生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我市各类学校在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一11月20日为学校参保登记缴费时间。
(二)参保登记:参保学生持本人的户口簿等其它相关证件,填写《徐州市市区中小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调查表》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各类学校负责将参保学生的基本信息录入我市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三)费用征缴:参保学生一次性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并从缴费的次年元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各类学校负责学生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并向缴费学生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缴费收据。每年11月30日前所属学校将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统一缴至市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四)医疗保险证、历、卡的制作与发放:各类学校负责填写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作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证、历、卡,由学校统一发放给参保学生。
(五)信息变更与相关工作:参保学生医疗保险基本信息的变更,由参保学生家长持学校证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变动,由所属学校在每年9月1日—11月30日的年度征缴时,统一申报办理。
七、居民医疗保险是否允许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补缴有何规定?
参保居民应当连续不间断地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含3个月)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恢复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对2007年7月1日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实施之日起已经符合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在2008年6月30日前仍未参保缴费的,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又重新参保的,要在参保缴费后,经过6个月的等待期,期满后按照新参保居民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八、参保居民是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实行。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选定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可选择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各1家;对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每年11月份提出更改要求,由医疗保险经力、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九、参保居民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遵循方便就医和自愿的原则,由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
参保学生和少儿可再增加一家有儿科住院病房的综合医院或儿童医院作为少儿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可作为全体参保居民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患有相关专科疾病的,可直接到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报销;但非专科疾病到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不予报销。
经鉴定批准的门诊特定项目、少儿门诊大病患者,需在已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门诊特定项目或少儿门诊大病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上述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每年进行1次,选定后年内不能更改。次年如需更改,在每年11月份向经办机构提出更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作为次年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如不申请更改,则自动延续。
十、城镇居民参保后可以享受到哪些医疗保障待遇?
(一)参保居民在门诊就诊可以享受到哪些补助?
1.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25%,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元。
2.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
(1)病种范围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癌症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等病种(以下简称门诊特定项目);
少儿门诊大病病科,: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所发生的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一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以下简称少儿门诊大病)。
(2)具体待遇
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按照住院医疗待遇规定予以补助。
癌症放化疗以及少儿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年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补助。
(二)对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具体规定?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转市外医院1200元;同一统筹年度市内再住院(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起付标准费用累计达到1200元后,即不再支付市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费用。
2.分段按比例支付:在本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同。
(具体见下表)
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费用段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元以下
|
30
|
25
|
20
|
1000至5000元
|
35
|
30
|
25
|
5000至10000元
|
40
|
35
|
30
|
10000元至20000元
|
45
|
40
|
35
|
20000元至40000元
|
50
|
45
|
40
|
40000元以上
|
60
|
55
|
50
|
十一、一个统筹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门诊、门诊特定项目、少儿门诊大病、住院家庭病床等,同一统筹年度内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40000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多不超过80000元。
十二、学生参保后可以享受到哪些医疗保障待遇?
(一)我市市区参保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按《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我市城镇职工参保子女按《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徐州市城镇职工子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中规定的报销比例再予以报销。
十三、城镇居民参保后如何在门诊就医?(一)参保居民在门诊看病时,必须在所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少儿可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少儿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门诊支付范围。
(二)参保居民持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卡到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看病。
(三)经鉴定批准的门诊特定项目、少儿门诊大病参保患者,持居民医保证、历、卡到选择的门诊特定项目或少儿门诊大病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看病。
十四、城镇居民参保后如何办理入、出院手续?
(一)参保居民持居民医保证、历、卡和《住院通知单》,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患有相关专科疾病的,可直接到专科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
(二)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居民办理住院手续通过全部、逐一”刷卡”,认真进行医保证、卡识别。发现就医者与所持医保证件身份不符,应拒绝刷卡。
(三)参保居民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用于支付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四)办理入院手续后,参保居民医保证、历交给定点医疗机构;其医保卡自动进入”住院锁卡”状态。
(五)出院时,病人或代理人详细查看《居民医保出院病人费用明细结帐清单》(以下简称《结帐清单》),进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一次性结清押金,收回医保证、历,并在《结帐清单》上签字确认(一式三份,—份交病人)。
(六)办理出院手续后,医保卡自动进入“出院解卡”状态。
十五、居民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是否有规定?
有。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范围,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用药、诊疗和服务设施费用均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甲类);另一类是个人首先自负一定比例后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乙类);第三类是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而由个人全部自负的费用(丙类)。
十六、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以及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以及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按实收取。
十七、城镇居民转诊转院有哪些规定?
(一)市内转诊:
1、转诊标准:患者市内住院期间,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所选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经院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应及时转诊转院至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由于仪器设备原因,无法进行某项目诊治,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进行单项(次)诊治的。
2、转诊程序:
(1)院内会诊认为确需转诊转院者,由所在科室向医务处提出申请。
(2)由医务处组织院外会诊并形成会诊书面意见。
(3)经主治医生准确、完整、清晰填写《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患者市内转院审批表》,病程记录中要有详细记录并有病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4)转出医院应主动与转入医院联系,在征得转入医院同意并妥善安排后再转往转入医院。
3.费用结算:
(1)市内转院:
①门诊病人转院的: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和门急诊费用合并计算,由入住医院办理有关费用结算。
②住院病人转院的: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入住医院按住院费用规定办理费用结算。
(2)住院病人转诊的:发生的门诊费用在转入医院现金垫付,持转入医院出具的明细清单、费用票据等交转出医院,合并进入住院费用中,并按规定由转出医院结算。
4.非转诊转院或未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让住院病人外出购药、检查、治疗(包括在本院门诊或外出现金购药、检查、治疗等)。
(二)市外转诊住院
1.转诊标准: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经市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由选定的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负责转外市规定医院就诊就医。专科疾病由定点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负责转外市专科定点医院就诊就医。
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外伤性截瘫已明确诊断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不得转往外市医院。
2.转诊程序:
(1)院内会诊认为确需转诊转院者,由所在科室向医务处提出申请。
(2)由医务处邀请本市三级医院及专科医院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人员进行院外会诊并形成会诊书面意见。
(3)经主治医生准确、完整、清晰填写《徐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盖章、登记。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审查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转外住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必须延长住院者,病人须持规定医院的书面意见。先经转出医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再报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方可酌情延长,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5)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市外转入医院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经其院内会诊仍不能解决者,由转入医院(有院内会诊意见,详述转诊转院理由,病历上有明确、规范记载)负责转诊转院到该市其它定点医院就诊就医,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费用结算:
(1)门诊或住院病人转院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转入医院现金垫付,待出院后,持转入医院出具的明细清单、出院记录、费用票据等回转出医院按规定报销;
(2)起付标准:转市外住院每次起付标准1200元,不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所支付的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市内就医减少10个百分点。
(三)异地就医人员转诊转院
受所选择的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中级别最高的1家医院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需要在住地转诊转院到住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诊疗的(需要在住地转诊转院到住地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诊疗的,应首先转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该家医院必须有院内会诊意见,详述转诊转院理由,病历上有明确、规范记载,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