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部署,为妥善做好我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我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一、工作总体思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妥善做好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的衔接工作,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水平,强化医疗保险用药监控措施,适度调整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工作基本原则: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坚持基本保障;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
三、调整工作的目标。一是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相衔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全部纳入医保目录。二是与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相衔接。根据循证医学的要求,在临床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的基础上,探索分类管理办法。
四、调整幅度及相关要求:国家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乙类药品省里调整品种总数不超过243个。对国家基本药物、仅限工伤保险的品种和民族药不做调出;可以进行调整但不取消药品限定支付范围,仅限工伤保险的调入品种、同位素不计入乙类药品调整总数;对药品名称不使用或标注商品名。
五、药品调整工作的主要内容:
药品调入:药品基础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不接受企业申报(2009年6月30日以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新药,可将相关资料送到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发室),不重复进行药品检验,不向企业收取费用;重点对新药、地方调整增加的药品和评审专家建议增补的药品进行评审;对每一最小分类的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疗效价格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药品调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规定应删除的药品;循证医学证明无效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的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药品。
六、主要工作程序安排
2009年11月9日,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2010年3月底前结束,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三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
第一,组织工作机构:组建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家组、监督组
领导小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成员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省医疗保险局、机关纪委;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信委、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负责调整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目录调整的日常工作。
第二,建立药品数据库。采取拷贝国家药品数据库的方式建立省备选药品数据库
第三,建立省医学专家数据库。由各市(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评报当地医德高尚、医术精湛、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医院学科带头人组成。专家组分咨询专家组和遴选专家组。
第四,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
(二)评审工作阶段:
一是确定备选药品名单:按照咨询专家论证确定药品初步筛选的原则,专家组分组讨论,确定调入和调出的备选药品。
二是组织遴选专家投票:第一,设计目录药品遴选表,制订遴选组织工作方案;第二,抽取专家,按照三分之一以上有代表的市地,分地区、医院级别、专业分层分级随机抽取。基层专家人数不少于20%-30%,每个药品组别专家人数不少于4人。
三是确定调入调出名单。分两组双盲录入,结果比对须完全一致;按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提出药品目录(初稿);必要时,由办公室组织咨询专家进行单独论证。
(三)发布工作阶段:
拟订《关于发布2010年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对发布后各地贯彻执行提出要求。将药品目录和评审工作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备案审查,经批复后,在2010年3月31日前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名义下发各地执行,各统筹地区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七、工作进度安排
2009年12月9日-15日,制定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设定相关程序。
2009年12月16日-18日,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方案、程序进行讨论,进一步完善方案内容及程序安排。
2009年12月19日-22日,确定方案内容及工作程序安排情况。
2009年12月22日-2010年2月7日,拷贝国家形成的药品库数据(建立我省药品调整一级库),在此基础上通过添加药品分类管理和价格信息及药品说明等信息,形成药品二级库,分步形成三、四、五、六级药品库。
2010年3月1日,将2010年版《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六级数据库)和评审工作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备案审查,经批复后下发各地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