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合理制定药品价格,现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药品定价建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药品定价建议前,应通过登陆我局网站查询等方式,确认该药品为政府定价药品且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尚未制定过价格。不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已公布过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最新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定价建议,应到我局四楼政务大厅或通过我局网站上的电子政务大厅递交下列资料:
1、药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申报药品基本概况表。
3、药品注册批件(含变更内容的批件)。
4、药品质量标准。
5、药品说明书。
6、办理物价的法人委托书及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主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近二年的进货发票。
8、药品成本审核表。
9、药品近二年每年销往3个不同省份的含税出厂价发票。进口(或分包装)药品另提供报关单、关税单及各种杂费发票,提供药品在欧盟、日本等国际主流市场及部分发展中国家销售的合法销售票据(附中译)。。
10、专利药品(含获得中国行政保护药品)的相关证明(附中译)。
11、产地省及包括华东地区部分省在内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资料5份以上。我省属于政府定价、在产地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需提供产地价格部门的成本监审资料,或由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成本审核报告。
12、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制定新药品、无差比价系数规定的药品价格,需要履行成本监审(省外企业药品提供产地定价资料)、处内集体研究、拟定方案、必要时组织部门评审或专家论证、局内集体审议、网上公示等程序。
四、根据年内药品价格工作计划,我局决定首先对调整进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见附件)的药品剂型,集中开展药品定价和药价复核工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8月8日前先通过江苏省物价局电子政务大厅进行网上申报,提交本通告所列应当提交的资料,然后在8月9日—13日间到我局医药价格处递交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完整书面材料1份;附件备注栏中标注*的药品剂型无需进行网上申报,只需提供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完整书面材料3份。
企业逾期未递交资料的药品价格,我局将参考各地中标价格以及同类药品的政府定价,按就低原则核定。对企业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发票等情节恶劣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乙类药品目录调整品种表
江苏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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