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42号)和《关于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复合制剂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1〕60号)以及凡例“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的有关规定,现将部分复合药及对应《药品目录》的药品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药品系统调整等有关工作。
附件:部分复合药及对应《药品目录》药品品种.doc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