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管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规定,现进一步明确部分医药价格政策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1〕315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检验基本组合项目(打包)检查、治疗并收费,需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检查检验基本组合项目(打包)收费。
二、各地集中采购或招标的耗材,未列入《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的,一律不得另行收费。
三、列入注射类的特殊医用材料仍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5〕283号)规定。即“一次性注射器中1毫升、2毫升、5毫升、10毫升的,每副0.70元; 20毫升的每副1元,50毫升的每副2.20元, 1毫升胰岛素注射专用空针每副2元”。
四、“数字化摄影(DR)”等项目二次曝光加收价格政策。一是数字化摄影(DR)从第二次曝光开始加收30元/曝光次数,最多不超过60元;计算机X线摄影(CR)从第二次曝光开始加收20元/曝光次数,最多不超过40元。二是数字化摄影(DR)、计算机X线摄影(CR)检查时不得加收滤线器费(210102-b)。
五、删除《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目录》中的“供体”的编码(330803021-1、331007015-1)。
各地、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严格贯彻现行医药价格政策,如有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