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急(计价格[2003]107号)规定,现将国家计委制定的67种甲类中成药及我局根据市场调查补充的部分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实际销售价格均不得高于规定价格。凡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规定价格的,须立即降至规定价格以内。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和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凡销售价格高于规定价格的,须立即降至规定价格以内;凡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规定价格的,不得提高。
二、本通知附表未列剂型和规格,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与表列代表剂型、规格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在2003年2月22日以前向我局重新申报价格,由我局统一上报国家计委审批。在国家计委正式下达价格之前,暂按我局下达的价格执行。凡不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报价格而在湖北省境内销售药品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三、本通知附表所列GMP最高零售价系指已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四、各医疗机构应在2003年3月底以前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报其自制药品价格,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本通知规定价格为基础下浮制定各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在重新核定价格以前,各医疗机构须将其自制药品价格降至本通知规定的同品种价格以内。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3年2月18日起执行。
附件:67种甲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