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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甘肃省关于将白血病患者特殊用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3-13        信息来源:查看

2017年甘肃省关于将白血病患者特殊用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3/13   来源: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有效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我省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白血病患者的经济负担,积极利用慈善援助项目,现将白血病治疗用药甲磺酸伊马替尼(国产、进口)、达沙替尼(国产、进口)、尼洛替尼(进口)纳入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支付范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一)患者条件

1.适用于参加甘肃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经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符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286号)规定享受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特殊门诊待遇的参保患者。

2.符合适应症,达到相关临床指征,无使用禁忌症。

(二)临床指征

1.慢性颗粒细胞白血病(慢性髓性白血病)ph(+),t(9.22)或Bcrlabl(+)。

2.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伴 ph(+),t(9.22)或Bcrlabl(+)。

3.其他符合药品说明书的疾病指征。

二、结算价格和支付标准

(一)结算价格

相关企业承诺以全国最低价格(含医院药品加成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费用)和最高援助水平为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各地应按承诺价格(另文通知)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支付标准

上述药品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按照城镇职工75%、城镇居民70%左右的报销比例支付,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支付方式,原则上纳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单独结算。

三、服务管理

为加强白血病特殊用药的服务管理,保障患者的切身利益,各地应当与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协商确定便捷安全的供货方式。要进一步规范医保患者资格审核、药品使用和费用核报等经办操作规程,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药费按时结算。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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