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有效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我省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白血病患者的经济负担,积极利用慈善援助项目,现将白血病治疗用药甲磺酸伊马替尼(国产、进口)、达沙替尼(国产、进口)、尼洛替尼(进口)纳入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支付范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一)患者条件
1.适用于参加甘肃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经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符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286号)规定享受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特殊门诊待遇的参保患者。
2.符合适应症,达到相关临床指征,无使用禁忌症。
(二)临床指征
1.慢性颗粒细胞白血病(慢性髓性白血病)ph(+),t(9.22)或Bcrlabl(+)。
2.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伴 ph(+),t(9.22)或Bcrlabl(+)。
3.其他符合药品说明书的疾病指征。
二、结算价格和支付标准
(一)结算价格
相关企业承诺以全国最低价格(含医院药品加成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费用)和最高援助水平为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各地应按承诺价格(另文通知)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支付标准
上述药品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后,按照城镇职工75%、城镇居民70%左右的报销比例支付,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支付方式,原则上纳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单独结算。
三、服务管理
为加强白血病特殊用药的服务管理,保障患者的切身利益,各地应当与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协商确定便捷安全的供货方式。要进一步规范医保患者资格审核、药品使用和费用核报等经办操作规程,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药费按时结算。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