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3219号)及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现公布部分麻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布复方樟脑酊等部分麻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具体详见附件。全区各级相关医疗机构销售相关麻醉药品的价格不得高于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经营企业和相关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部分麻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