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及《低价药品清单勘误表》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确定我区低价药品清单
我局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制定了宁夏自治区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共计246个品种(西药93个,中成药150个,民族药3个)。凡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勘误表》和《宁夏自治区政府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低价药品清单”)产品所列剂型的各个规格均应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低价药品清单中涉及按照特定企业或特定情况制定的药品价格,日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二、严格控制低价药品日均费用
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产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低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在药品实际销售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动态管理机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药品生产成本、说明书用法用量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或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我局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建立低价药品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对进入、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进入和退出低价药品清单以药品通用名和剂型为单位,不区分具体生产企业。
四、加强低价药品价格监管
列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企业、社会零售药店、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低价药品实际购销价格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可纳入专项调查范围。对擅自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进行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我局之前发布的有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低价药品清单勘误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范围内低价药品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