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确保基层医疗机构尽快使用新版基药,现将涉及我市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有关医保基金支付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市社会保险局对新版基药按照管理到剂型、规格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并筛选出属于我市医疗保险的乙类药品,经市卫生部门和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后,按甲类药品的报销标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市社保局负责将核实后的有关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维护入我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库,以确保以上政策落实到位。
三、本通知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