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相关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具体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的药品价格及优质优价生产企业与川价发〔2007〕72号、57号文中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二、附表一中未列剂型规格、附表二中未列规格的相关资料,各生产企业必须在5月30日前上报我局,以便及时制定公布其价格,否则,按擅自定价处理。
三、各地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挂网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各地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7年4月23日执行。
附件 :
附表一、统一定价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优质优价增补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