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物价局 平凉市卫生局
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平市价〔2012〕77号
市直各医疗机构,各县(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35号)规定,针对目前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不断应用的实际,经研究审核,规范和新增了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请按附件1规定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请按附件2规定执行。
三、本次规范医疗服务项目72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7项。
四、各医疗机构的三四人间和五人间以上床位费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附件1、2规定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按《市物价局市卫生厅关于下发<平凉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市价〔2007〕103号)文规定执行
在“项目内涵”中,“包括”后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附件1、2中除外内容的医用耗材允许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需要按医用耗材的实际进价向患者单独收费。使用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时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使用的原则,合理施治,合理用药。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必须在各诊疗科室公示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实际使用耗材的费用。
五、各县(区)物价、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次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制定和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六、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七、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的负担,严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乱加价乱收费。
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与此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自2012年7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一年,试行期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 医疗 价格 通知
共25份
1、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xls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