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公布2010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2010版《四川省医保目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四川省定价药品范围
(一)2009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2009版《医保目录》)的西药非处方药剂型,以及调剂进入2010版《四川省医保目录》)的乙类西药(含未列入2010版《四川省医保目录》的剂型)。
(二)列入国家2009版《医保目录》的非处方中成药,以及调剂进入2010版《四川省医保目录》的中成药和民族药。
(三)医院自制制剂药品和列入2010版《四川省医保目录》的中药饮片。
(四)未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五)《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将依据2010版《四川省医保目录》的调整和市场变化等情况相应调整。《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具体品种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
二、四川省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列入2010版《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的品种,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即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不得上浮。
三、其它有关问题
(一)对四川省定价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和我委已制定公布价格的,可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和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的,可暂按我委已公布的挂网后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二)在我委制定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中,凡在省内首次上市销售、尚无市场价格的品种或剂型,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我委申报价格,我委将按规定的定价程序、定价办法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上述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t20100323_336405.htm
附件:
附件二、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西药部分)
附件三、四川省定价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
附件四、四川省定价非处方药剂型目录(西药部分)
附件五、四川省定价非处方药剂型目录(中成药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