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7号)文件精神,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的规定,现将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作出如下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类区:由455元/月调整为581元/月
二类区:由420元/月调整为511元/月
三类区:由385元/月调整为455元/月
以上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区域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