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精神,现将88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省物价局定价的88种中成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从2003年11月15日起执行。各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高于此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二、本次公布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省外生产企业于11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省内企业由产地市物价局于11月底前汇总上报省物价局,逾期不申报价格的,一律不得自行定价销售。省局将按照合理比价的原则核定临时价格并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批复前,可暂按省物价局核定的临时价格执行。
三、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表:省物价局定价的88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