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2-210007
琼人社发〔2012〕134号
关于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制定统一的个人自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诊疗项目
(一)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
(二)磁共振扫描
(三)彩色多普勒检查
(四)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SPECT)
(五)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六)X刀治疗
(七)伽玛刀治疗
(八)医疗直线加速器治疗项目
(九)高压氧治疗
(十)激光心肌打孔术
(十一)快中子治疗项目
(十二)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
(十三)高强度超声聚焦刀治疗(海扶刀)
(十四)核素内照射治疗
(十五)射频消融治疗
二、以上诊疗项目的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属于《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乙类药品费,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