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卫生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及我省实际需要,现将制定的国家和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及医疗机构自2010年11月1日起认真遵照执行,试行期一年。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单位开展特需服务的暂行规定》(黑财综字[1994]121号)废止。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名专家门诊诊查费”资格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