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表中未列的剂型规格,我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最高零售限价,具体价格见附件二。未公布的单独定价药品,在新的药品价格文件出台之前暂按原价执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凡在我省进行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一律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即挂网临时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最高零售限价的,按挂网临时零售价格执行,高于本通知最高零售限价的,则按本通知最高零售限价执行。
三、附件中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如小容量注射液、颗粒剂、口服溶液剂、干混悬剂等剂型零售包装内含2支(袋)及以上的,按照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的最高零售限价执行。
四、本通知涉及其他未列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我委进行申报。外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我委将根据各产地价格水平结合我省实际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市场购销价格的监督检查,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同时在四川价格网(www.scpi.gov.cn)向社会公布,请各地自行下载相关附件。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四川省部分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