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改革我省药品定价机制,放开部分药品定价权。现将企业申请药品定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中《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非处方药剂型目录》中的药品;
2、我省增补进入医保的药物;
3、属国家发改委定价,且国家发改委已定标准品价格,其他剂型规格的同品种药品按差比价定价。
二、在以上定价范围,我委放开部分药品价格
(一)放开价格的药品范围为:属我委定价且我委尚未定价或企业要求调价的非处方药,依企业定价或调价申请放开价格。
(二)企业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企业填写的《药品定价申请表》(表格样张见附件2);
2、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须提供进口注册证)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原件;
3、经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和法人代表印章的申报企业法人授权书、经办人联系电话。
(三)放开价格的方式:我委对受理的申请,于企业提交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印发该企业药品放开价格的函件(函件统一格式见附件1),并以此函件进入我省市场销售。
三、我委继续定价的药品
(一)继续定价的药品的范围为:
1、我省增补进入医保的处方药;
2、属国家发改委定价,且国家发改委已定标准品价格,其他剂型规格的同品种药品按差比价定价。
(二)我省增补进入医保的处方药,企业提交定价申请需包括的资料为:
1、企业填写的《药品定价申请表》;
2、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须提供进口注册证)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原件;
3、经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和法人代表印章的申报企业法人授权书、经办人联系电话;
4、我委未定价的品种,或待定价与已定价剂型之间无差比价关系的药品剂型,作为新定价品种,新定价品种的定价申请材料包括:
(1)生产企业属我省的,提交企业填写的《药品成本调查表》(表格样张见附件3,共6张表格,分别为: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表2、药品成本情况表;表3、药品产品成本构成表;表4、营业费用总金额审核表;表5、管理费用总金额审核表;表6、财务费用总金额审核表);
(2)生产企业不属我省的,提交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批复文件;
5、江西周边六省(广东、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安徽)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批复文件;
6、企业如需说明药品的其他情况,可提供相关的官方证明材料,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其他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文件等的复印件。
(三)属国家发改委定价,且国家发改委已定标准品价格,其他剂型规格的同品种药品按差比价定价的药品,仅需提交:
1、企业填写的《药品定价申请表》;
2、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须提供进口注册证)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原件;
3、经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和法人代表印章的申报企业法人授权书、经办人联系电话。
四、药品定价申请,请直接向江西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提交,具体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三楼;邮政编码:330046;联系电话:西药0791-86227185;中成药0791-86224898。
我委尚未定价的已受理申请,按以上条款办理。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江西省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