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短缺药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
各省辖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价格低廉、临床供应短缺药品(以下简称<廉价、短缺药品>)的生产与供应,减轻社会和患者的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廉价、短缺药品生产与供应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作用,鼓励廉价、短缺药品生产,提升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提高廉价、短缺药品的保障能力,确保临床廉价、短缺药品正常使用,以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证群众基本用药。
二、促进廉价、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对廉价、短缺药品根据生产、供应、临床使用等情况制定《廉价短缺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二)《目录》内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综合考虑该药品规模生产企业的平均成本、经营者应获得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全省统一销售价格。
(三)全省所有不执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执行廉价、短缺药品统一销售价格,不再执行按实际进价加差率制定零售价格的作价办法。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按在统一销售价格基础上扣减规定加价率后的价格执行。
(四)《目录》内的药品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不再以价格高低作为中标依据。
(五)《目录》内的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医保部门参照甲类药品政策予以支付费用。
三、遴选廉价、短缺药品的原则及方法
廉价、短缺药品的遴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江苏省药品定价目录》以及《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为主要遴选对象。
(二)疗效确切,临床常用,容易被同类较高价格的药品替代。
(三)经多次招标,市场价格趋于稳定的药品。
(四)适合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剂型。
(五)最小剂量单位价格低,日平均治疗费用低的药品。
(六)供应不正常的临床必备药品。
廉价药品遴选方法及《目录》另行发文公布。
四、相关保障制度
(一)《目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颁布。并根据药品生产、供应、临床使用,以及费用控制等因素对《目录》内药品实行动态管理。
(二)《目录》内药品的统一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目录》内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对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情况做好跟踪调查;卫生部门要及时了解《目录》内药品的临床使用与市场供应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医保相关政策制定并落实《目录》内药品的报销政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目录》内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
(四)各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经营和使用廉价、短缺药品。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目录》内药品的销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五)医疗机构不执行全省统一销售价格销售《目录》内药品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相关法规及规章予以查处。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