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我委拟于近期开展我省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整理工作,请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下列要求及时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我省拟制定低价药品清单范围为《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包括《国家医保目录》内非处方药剂型和增补进入《青海省医保目录》)的药品;低价药品按照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未制定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价格)计算,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标准确定。日均费用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856号文件附表后的备注方法计算。
二、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需向我委(价格处)提供正式申请文件(标明申请的品种、剂型、规格等)及所报药品说明书原件。我省暂未制定价格的药品,需提供产地省(区、市)价格文件及全国各省(区、市)中标零售价格(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各相关药品企业可通过直接递交、快递方式报送我委(价格处);也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方式报送(需将资料扫描并制作为PDF格式),报送资料截至时间为6月5日。
联 系 人:马瑞
联系电话:0971-6305741 6305746(传真)
邮 箱: qhjwjgc@sina.com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号,青海省发展改革委 价格处,快递注明“申报低价药品资料”。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