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和《关于公布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医保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22号)精神,现公布执行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药品编码(见附件1),作为审核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支付的依据,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行阳光采购的毒麻精放品种暂执行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编码情况见附件2;将所有中药配方颗粒编码医保属性更正为非医保,见附件3;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继续执行原编码及相应医保属性,见附件4和5。
二、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医保支付结算价非0的挂网品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上述品种以及纳入医保支付的毒麻精放品种和中药饮片,其生育保险支付不设先行自付比例,按生育保险政策予以报销。
三、本批编码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及时做好本单位药品编码对应工作。5月15日起全省医保系统将停用除自行阳光采购的毒麻精放品种、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院制剂外其它非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挂网品种的医保编码。
编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和我办医保基金管理处反映。
附件:1.执行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药品编码表
2.自行阳光采购的毒麻精放药品编码表
3.中药配方颗粒编码更正表
4.中药饮片编码表
5.医院制剂编码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