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办〔2015〕231号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闽人社发〔2015〕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审批,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按照“公开、透明、规范、可监督”的原则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位于福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
(二)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门诊部及以上级别军队医疗机构。
(三)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不包含美容、整形、不孕不育等医疗机构)。
(四)按照《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附件1)评分达到85分以上。
三、医疗机构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定点签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书》(附件2);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按照《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是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合作等医疗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签约。
四、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位于福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附件3)评分达到85分以上。
五、零售药店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定点签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书》(附件4);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按照《福建省省本级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对承担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参照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标准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七、省医保中心定期(原则上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前十个工作日)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定点签约申请。在集中受理期结束后,根据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确定符合定点服务机构协议条件医药机构名单。
对于确定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省医保中心与医药机构按统一性原则,主要就医保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办法、费用支付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进行谈判。对于经谈判协商达成一致的医药机构,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和省医保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医药机构基本情况和考核评估主要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于经公示无异议的医药机构,发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确认文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通过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和省医保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从集中受理期结束至签约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由省医保中心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予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医保中心应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服务协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经卫计、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机构性质、所有制形式、地址、服务对象、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等,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合并或分立的,应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到省医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备案手续。省医保中心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登记。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签约或办理信息变更备案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明材料的,省医保中心应在查实后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九、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定点医药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省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追究违约方责任。
十、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协议管理工作,自觉遵守纪律,保持廉洁自律。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点协议管理相关规定、省本级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情况等适时修订完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doc
附件1: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xls
附件2: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xls
附件3: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书.doc
附件4:定点零售药店签约申请书.doc
2010年版福建省医保药品目录.xls
相关样表.rar
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