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四川省2016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16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央在川、省属在蓉医疗机构:
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规定,经专家评审会审议,确定以下医疗服务项目为我省2016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2016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有条件开展以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中央在川、省属在蓉三甲公立医疗机构均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其他等级的省管医疗机构按相应规定下浮其收费标准后执行。
三、各市(州)价格、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当地医疗技术和经济发展状况和医院等级,在医疗机构有条件、有能力开展,群众有需求的情况下,严格按照省上规定的编码、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原则上在不超过省上批复的价格内制定该项目的执行(或试行)价格。并报省级价格、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四、以上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将试行期间的执行情况和实际运行成本报送价格、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评估后,再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发布正式执行文件。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