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办):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787号)的要求,按照同一品种、剂型,但规格不同的药品,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并考虑我省药品生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重新核定在我省生产的氨苄青霉素等部分国产药品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调整的药品零售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如在执行中发现实际价格低于规定价格较多的要及时将情况上报我厅,我厅将根据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附表规定的价格从2000年11月21日起执行。
附:氨苄青霉素等部分国产药品调整后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