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市疾控中心: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按照省医保局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关于特殊信息的报送和审核
(一)符合规定的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等特殊人群自国家相关文件执行之日起发生的疫苗及接种信息,由省疾控中心负责采集。
(二)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等特殊人群中自费接种人员的相关信息填入《福建省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疫苗)》,由各接种单位逐级上报至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审核汇总后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省卫健委。
(三)身份信息无法采集的涉密、服刑、戒毒、看守、拘留以及其他由主管部门牵头部署的接种的人员等特殊人员的疫苗接种信息,应注明人员类别、人次、接种单位等信息,由各接种单位逐级上报至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审核汇总后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省卫健委,由省卫健委牵头认定。原始材料由卫健部门留存备查。经认定,材料齐全且属于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医保专项资金予以支付。
二、关于2月6日以后到货验收入库并且到货价格调整为议定价格的疫苗费用。2021年6月30日前实际接种的并由卫健和医保部门复核通过的疫苗费用中,由省级按闽医保〔2021〕18号文规定统招统签统付的,省医保中心在2021年7月31日前与省疾控中心完成结算;由各地自行采购并于2021年2月6日以后到货验收入库,且到货价格调整为议定价格的疫苗费用,各统筹区在经卫健、财政、医保部门确认后从医保专项资金支付,并按要求在《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疫苗)》(医保发〔2021〕38号文中附件1)中进行报送。
三、关于紧急接种阶段采购且2月6日以后接种疫苗产生的接种费用。2021年7月31日前,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与接种单位完成本次清算接种费用的结算。紧急接种阶段采购且2021年2月6日以后接种疫苗产生的接种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已经支付的,医保专项资金不再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尚未支付的,由各统筹区医保专项资金按本地接种费用结算标准支付接种费用。
四、关于疫苗损耗费用。疫苗送抵疾控机构以后发生的合理损耗(具体报送信息详见附件1),由各接种单位逐级上报至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审核汇总后于2021年8月31日前报省卫健委,由省卫健委牵头认定。经认定,材料齐全且属于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医保专项资金予以支付。
五、关于疫苗采购专项资金结算。疫苗采购专项资金从2021年6月起采取“预拨采购资金,结算费用从预付金中直接抵扣”的结算办法,省疾控中心每月初根据疫苗采购计划和账户资金结余情况合理测算资金需求表,在经省卫健委盖章确认后向省医保中心提出当月资金预拨申请表,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省财政厅应于收到用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省医保中心应于收到财政拨款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至省疾控中心。在疫苗接种高峰期和疫苗采购紧张期,省疾控中心可根据实际疫苗采购情况向省医保中心提出紧急疫苗采购资金申请,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
六、关于清算工作和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省疾控中心应于2021年8月25日前将审核校验后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医保发〔2021〕38号文中附件1、附件2、附件3,并附2月、3月、4月自行采购阶段、4月省级统招统签统付阶段、5月、6月等分月明细表)传送给省医保中心;省医保中心应于2021年8月30日将数据核查结果反馈省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应于2021年9月1日前将与省医保中心核对确认后的全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汇总表》(附件2)报送省卫健委,省卫健委应于2021年9月4日前将全省《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医保专项资金清算汇总表》审核确认盖章后传送至省医保局、省医保中心、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医保中心、省疾控中心应于2021年9月4日前将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包含费用情况)分发至各统筹区卫健部门、医保中心及疾控中心。各设区市医保中心据此结算疫苗接种费用。
各设区市财政、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于8月20日前根据此次清算结果重新报送《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3),并附4月省级统招统签统付阶段、5月、6月等分月明细表(2月、3月及4月地市自行采购阶段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数据,在下半年的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时一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医保、卫健部门汇总审核后于2021年8月25日前报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自费接种人员和身份信息无法采集的特殊人员疫苗接种信息、疫苗损耗信息以及此前未上报的疫苗及接种信息于8月31日前统一报省卫健委,留待下半年一并清算和结算。
七、关于工作保障措施。为加强部门协同、数据审核,省级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由医保部门牵头建立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专班。省级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专班成员名单附后(附件4)。
省医保中心指定1名联系人,专门负责于2021年8月7日前向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报送数据。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报告。
附件:1.新冠病毒疫苗耗损统计表
2.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汇总表
3.2021年2月6日—6月30日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4.省级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22日
附件1
市新冠病毒疫苗损耗统计表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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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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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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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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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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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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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数量(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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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损耗数量(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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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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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耗(运输不当产生的破损、装量不足、盘亏的、个人恶意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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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疫苗生产企业有:北京科兴中维、北京生物、康希诺生物;
2.疫苗剂型有: 2人份/1ml/支、 单人份/0.5ml/支。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2
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汇总表
统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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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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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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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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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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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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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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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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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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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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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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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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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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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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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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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XXX市XXX年X月X日—X月X日
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卫生健康部门: 医保部门: 财政部门:
(公章): (公章): (公章):
填报单位
|
基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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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人次数(人次)
|
疫苗费用总额(万元)
|
接种费用总额(万元)
|
医保基金应支出金额(万元)
|
财政补助比例
|
财政应补助金额(万元)
|
本次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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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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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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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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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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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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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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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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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⑥×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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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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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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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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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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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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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接种人次数为疾控部门提供的经审核的XXX年X月X日—X月X日期间本设区市接种单位实际接种人次数。
2.疫苗费甩总额=∑(实际每批次疫苗接种人次数 X 每批次疫苗价格)。其中:每剂次灭活疫苗价格不超过国家医保局议定的价格,其他技术路线的疫苗人均费用不高于灭活疫苗。
3.接种费甩总额=∑(新冠疫苗单剂接种费用X对应的接种人次数)+不符合疫苗费用结算范围但在2月6日以后接种发生的且财政尚未支付的接种费用。其中,每剂次接种费用不超过10元(含注射器)。
4.财政补助比例为30%。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上一年度滚存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3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经省级财政、医保部门批准同意后,财政补助比例可高于30%; 其余地区符合闽医保〔2021〕18号规定且经省级财政、医保部门批准同意后提高财政补助比例的,超出30%的财政补助比例不在本表申报。
5.财政应补助金额=∑(医保基金应支出金额X财政补助比例)。
6.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特殊事项、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附件4
省级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财政部福建监管局:监管三处相关负责同志
省医保局: 杨志坚 0591-86312895,13799913778
省财政厅: 陈雯舰 0591-87097508,18805902015
省卫健委: 王 莉 0591-87855870,15860837693
省医保中心:黄嘉玫 0591-87503763,13706965309
省疾控中心:张冬娟 0591-87501500,13799327516
刘带雄 0591-87523581,13950303612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打的放心,疫苗接种医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医保专项资金)付的明白,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和《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医保基金负担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财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21〕24号)要求,现就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阶段性清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实施居民免费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以来,医保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划拨、费用结算等工作有序开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按月结算的费用结算机制,为保障疫苗生产供应和接种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一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信息交流,切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工作。
二、明确清算范围
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清算是指省级医保部门与省级采购机构之间、各级医保部门与接种单位之间确认有关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的应收或应付额,据实划拨的过程。
(一)时间范围。
2021年资金清算工作分批次进行。本次清算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6月30日医保专项资金应付疫苗及接种费用。
(二)费用范围。
根据15号文,自2021年2月6日起发生的纳入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疫苗费用和接种费用,包括符合规定的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等特殊人群(以下简称特殊人群)自国家相关文件执行之日起发生的疫苗及接种费用。政策文件执行之日前发生的相关费用不纳入本轮清算范围。
三、明确清算程序
(一)信息核验。
1.信息初审与传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15号文的时限要求,对本次清算范围内由医保专项资金采购的疫苗及接种信息数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疫苗)》(详见附件1)、《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存疑疫苗)》(详见附件2)、《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疫苗)》(详见附件3)。附件电子版、盖章确认的数据交接单PDF格式电子版发医保、财政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卫生健康部门对提供表格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信息复审。各省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可邀请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参加),2021年7月15日前完成相关信息数据复核。信息中受种者姓名、证件号码、疫苗接种时间、接种剂次、疫苗生产企业代码、疫苗批号、疫苗追溯码、接种单位编码等关键字段应该完整、符合校验规则。身份信息、疫苗信息不合规的,个人接种剂次数大于正常免疫程序需要的,接种单位信息缺失、不完整或与相应费用保障政策规定不相符的,应退回当地卫生健康部门重新审核。复核后,属于信息遗漏或错误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在5日内补充改正并提交。不能及时提供准确信息的,不纳入本次清算范围,其中已拨付费用的,在结算6月份费用时予以扣除,并做好相应财务处理。经复核,由省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生成复核后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疫苗)》《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存疑疫苗)》《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疫苗)》。
3.特殊信息审核。因特殊原因,身份信息无法采集的(如涉密、服刑、戒毒、看守、拘留以及其他由主管部门牵头部署接种的人员等),省联防联控机制应提供由其或相应主管部门盖章的书面材料,注明涉及人员分类、人次、接种单位名称等信息。经复核,材料齐全且属于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医保专项资金予以支付。
疫苗损耗信息应单独报送,单独审核。对于疫苗送抵疾控机构以后发生的合理损耗,应按照规范的疫苗报损程序报疾控机构并由疾控机构完成认定。省联防联控机制应提供盖章的书面材料,注明涉及剂次、疫苗批号、疫苗追溯码等信息。经复核,材料齐全且属于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医保专项资金予以支付,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报损疫苗不支付接种费用;经复核,属于企业责任的(运输不当产生的破损、装量不足、盘亏的)或个人恶意损毁的,医保专项资金不予支付。
特殊信息(含疫苗损耗信息)审核所需凭证材料由省联防联控机制统一认定,原始材料由卫生健康部门留存备查。特殊信息审核工作应在7月25日前完成。
(二)实际发生费用清算。
1.疫苗费用清算。6月30日前实际接种的并由卫生健康和医保部门复核通过的疫苗费用,各省医保部门应于7月31日前与省相关采购机构完成结算。2月6日以后到货验收入库,并且到货价格调整为议定价格的,医保专项资金可按医保议定价格支付,不再区分合同签订日期。
疫苗结算费用从预付金抵扣的,应做好相应财务处理,并完成疫苗费用的实际结算。各接种单位收取的自费疫苗款,按现有收支渠道归集资金。其中用医保专项资金采购的疫苗,收取的疫苗款要及时上交省级采购机构,冲抵疫苗采购预付款。
2.接种费用清算。7月31日前,各统筹区医保部门与接种单位完成本次清算接种费用的结算。经报省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紧急接种阶段采购且2月6日以后接种疫苗产生的接种费用,其中财政尚未支付的,医保专项资金可按本地接种费用结算标准支付接种费用,每剂次不超过10元(含注射器),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
3.数据报送。8月7日前,省医保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数据信息复核和实际结算情况,将本省《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疫苗)》《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存疑疫苗)》《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疫苗)》的电子版及生成的《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医保专项资金清算数据汇总表》(详见附件4)电子版、盖章的PDF格式电子版分别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步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清算工作应确保应付尽付,应结尽结,应收尽收。
(三)已拨付资金处理。
各地医保部门要根据疫苗接种进度,及时掌握已拨付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避免后期出现已拨付医保专项资金超出应结算资金或超出部分无法退回的情况。相关采购机构应合理制定疫苗采购计划,避免出现因库存量过大造成浪费资金的情况。
四、工作保障
本次清算工作由各省医保部门牵头负责,联合卫生健康部门成立清算工作专班具体落实,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算工作。
各省医保部门要指定1名联系人,专门负责于8月7日前通过医保核心业务区网络访问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http://ips.hsip.gov.cn/)统一门户子系统专项工作—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统计模块报送数据。
各地自行调整的事项方案和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各级医保、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在要求时限内完成信息报送、信息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予以联合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1. 省(区、市)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疫苗)
附件2. 省(区、市)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存疑疫苗)
附件3. 省(区、市)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疫苗)
附件4. 省(区、市)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医保专项资金清算数据汇总表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1年7月14日
附件1
省(区、市)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
(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疫苗)
序号
|
预防接种档案编号
|
受种者姓名
|
身份证件类别代码
|
身份证件号码
|
性别代码
|
受种者出生时间
|
国籍代码
|
人群分类代码
|
疫苗接种时间
|
接种 剂次
|
疫苗 生产 企业 代码
|
疫苗 批号
|
疫苗 追溯码
|
接种单位编码
|
免疫规划信息系统采集预防接种档案信息对应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11
|
12
|
38
|
39
|
41
|
42
|
43
|
44
|
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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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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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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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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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注∶录入/填报规则均严格按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采集预防接种档案信息规则填报。
卫生健康部门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医保部门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省(区、市)截至2021年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
(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疫苗)
序号
|
预防接种档案编号
|
受种者姓名
|
身份证件类别代码
|
身份证件号码
|
性别代码
|
受种者出生时间
|
国籍代码
|
人群分类代码
|
疫苗接种时间
|
接种剂次
|
疫苗生产企业代码
|
疫苗批号
|
疫苗追溯码
|
接种单位编码
|
免疫规划信息系统采集预防接种档案信息对应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11
|
12
|
38
|
39
|
41
|
42
|
43
|
44
|
1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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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注∶录入/填报规则均严格按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采集预防接种档案信息规则填报。
卫生健康部门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医保部门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省(区、市)截至2021年6月30 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信息采集表
(存疑疫苗)
序号
|
预防接种档案编号
|
受种者姓名
|
身份证件类别代码
|
身份证件号码
|
性别代码
|
受种者出生时间
|
国籍代码
|
人群分类代码
|
疫苗接种时间
|
接种剂次
|
疫苗生产企业代码
|
疫苗批号
|
疫苗追溯码
|
接种单位编码
|
免疫规划信息系统采集预防接种档案信息对应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11
|
12
|
38
|
39
|
41
|
42
|
43
|
44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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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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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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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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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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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录入/填报规则均严格按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采集预防接种档案信息规则填报。
卫生健康部门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医保部门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报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序号
|
已援拨付疫苗费用
|
接种费用
|
实际已拨付疫苗金额
|
结余疫苗金额
|
采购疫苗费用
|
实际采购人次
|
实际采购金额
|
其中∶已接种疫苗
|
其中∶损耗疫苗
|
其中∶库存疫苗
|
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接种费用
|
已接种但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接种范围
|
已接种 但存疑 接种费用
|
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
|
已接种但 超出医保 专项资金 保障范围
|
已接种但 费用存疑
|
合计
|
超出医保 专项资金 保障范围
|
属于医保 专项资金 保障范围 且已结算
|
属于医保 专项资金 保障范围 且未结算
|
合计
|
人次
|
金额
|
合计
|
其中∶实际结算疫苗
|
合计
|
其中∶实际结算接种费用
|
疫苗 生产 企业
|
疫苗价格
|
人次
|
金额
|
疫苗 生产 企业
|
疫苗价格
|
人次
|
金额
|
人次
|
金额
|
人次
|
金额
|
人次
|
金额
|
人次
|
金额
|
人次
|
金额
|
人次
|
金额
|
人次
|
金额
|
人次
|
金额
|
人次
|
金额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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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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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区、市)截至2021年 6月30日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医保专项资金清算汇总表
1.(2)=(1)-(4)
2.(18)=(8)+(14)+(16);(17)=(7)+(13)+(15)
3.不同厂家、同一厂家不同价格分开统计、接种费用结算标准不同分开统计。
4.除指标(5)至(12)外.其他指标仅填写合计栏。
5.指标(9)(10)(11)(12)(31)(32)统计口径截至7月31日的结算情况;(23)(24)指标统计口径指6月30日前已发生、7月31日前未结算;其余指标统计口径截至6月30日 。
6.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疫苗费用:6月30日前接种,已明确应由医保专项资金保障的疫苗费用;医保专项资金应结算接种费用:6月30日前接种,已明确应由医保专项资金保障的接种费用。
7.实际结疫苗费用:7月31日前、医保专项资金在预付款之外单独结算的疫苗费用;从预付金抵扣的,指做完相应财务处理,完成实际结算的疫苗费用(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含医保专项资金已结算的损耗疫苗费用)。
8.已接种但存疑费用:在数据复核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回卫生健康部门重新审核尚未明确的费用或暂不纳入本次清算范围的费用。
9.超出医保专项资金保障范围的损耗:疾控部门不能提供完整的认定损耗材料或属于企业责任的(运输不当产生的破损、装量不足、盘亏的)或个人恶意损毁的等,医保专项资金不予支付的损耗。
医保部门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卫生健康部门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