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派出局,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县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提高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实际成效,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加强按病种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50号)文件精神要求,对我市部分按病种收付费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县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二、调整内容
根据2020年我市已出台的第五批按病种收付费项目运行情况,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部分临床病例较多,实际费用偏离较大的病种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其他要求
1.相关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例,除按规定与医保结算病种费用外,不再出具分项目的“费用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市医保中心和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完成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配套工作。
2.相关医疗机构要根据卫健部门公布的临床路径及本院实际,进一步优化诊疗流程,细化临床路径表单,将临床路径嵌入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禁止分解项目到门诊或外购处方等变相增加患者负担。对不纳入及退出原因不合理或退出流程不规范的行为,建立制度约束机制,严格临床路径管理。
3.各县(市、区)要将按病种收费开展情况纳入院长年薪制等相关考核指标。市医保局各县(市、区)局要积极配合当地卫健部门,加强对各相关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省对市绩效考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落实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不断提高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实际效果,逐步提高按病种收费病例占出院病例的比重。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