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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20        信息来源:查看

五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及时优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降低疫情防控成本的函》(医保价采函〔2021〕78号)的要求,为降低我区疫情防控和社会运行成本,减轻群众负担,现按照文件要求,就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调整为每人次最高限价60元(含检测试剂),下浮不限。

二、属于政府调拨、社会捐赠的检测试剂,各级医疗机构按照每人次检测费最高限价40元收取。不得向接受检测人员收取检测试剂费用。

三、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5个样本混合检测每人次30元,10个样本混合检测每人次15元(均含检测试剂)。原混检说明“限大规模人群快速筛查时收取”修改为“包括个人混采检测和政府组织的大规模人群筛查”。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住院发生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按现行住院医保政策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热门诊发生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医保支付原则上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不高于同级别医院最高限价。

五、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向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群众收取方便门诊、诊查费(一般诊疗费)。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冠核酸检测项目价格,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本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宁医保发〔2021〕18号文件废止。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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