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要求,经专家评审论证,制定了《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暂行)》(以下简称《医保诊疗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限定支付条件。
二、统一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支付管理
《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分为普通诊疗、特殊诊疗和自费诊疗项目。普通诊疗项目,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其费用全额纳入政策报销范围,各统筹地区不得另行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特殊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在统筹区内先设定统一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自费诊疗项目,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内普通诊疗项目3260条,特殊诊疗项目830条,自费诊疗项目659条,共计4749条。对于临床广泛应用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省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进行动态调整。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统筹地区要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数据库,全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本目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并设1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医保诊疗项目目录》与原医保系统(含新农合)内目录并行。从2020年2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医保诊疗项目目录》,原医保系统(含新农合)相关目录同时废止。
各统筹地区在《医保诊疗项目目录》组织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