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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2018年首批重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05        信息来源:查看

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发改〔2017〕322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的通知》(京发改〔2016〕1870号)《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京卫财﹝2018﹞84号)规定,经医院提出、专家评审和政府部门审核,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定了本市2018年首批重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已完成公示程序。现将相关项目规范及各医院自主依法合理确定的价格标准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采取包括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等多种形式公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名称、项目内涵、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医疗机构内未公示的,不得收费。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使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使用。医务人员在使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前,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留痕管理,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执行周期至少为一年,项目价格下浮幅度不受此限制。

  四、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上报新增项目临床的使用情况和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在执行的前3个月的次月10日前,在“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系统”填报上个月新增项目执行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4、7、10月)10日前,以纸质版形式将上一季度执行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价格管理与医保管理部门。

  五、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使用的监管,促进新增项目合理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件:1.首批重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季度监测表样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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