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各县(市)医保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现将《省医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77 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检测机构要在2021年12月1日前将单位收费系统更新,严格按照黔医保发〔2021〕77 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收费标准执行。
2.严格执行“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单人单检”收费标准的规定并落实。
3.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举报电话 12315,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服务收费,提高收费标准。
4.第三方民营检测机构检测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在保本微利的基础上向社会公示后收费。
5.各县(市)医保局在监管中,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
附件:省医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核酸检测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40元/人次 10人混检项目下增设5人混检最高收费标准 统一为10元/人次(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xx/yyjghzbcg/202111/t20211129_71834401.html)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局
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