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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医保局州发展改革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20        信息来源:查看

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机构,各县(市)医保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现将《省医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77 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检测机构要在2021年12月1日前将单位收费系统更新,严格按照黔医保发〔2021〕77 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收费标准执行。

2.严格执行“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单人单检”收费标准的规定并落实。

3.各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举报电话 12315,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服务收费,提高收费标准。

4.第三方民营检测机构检测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在保本微利的基础上向社会公示后收费。

5.各县(市)医保局在监管中,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

附件:省医保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核酸检测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40元/人次 10人混检项目下增设5人混检最高收费标准 统一为10元/人次(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xx/yyjghzbcg/202111/t20211129_71834401.html)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发展和改革局

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2021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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